鉴定流程

一、 电话预约

委托人可以同我工作站电话联系。

二、 委托鉴定

委托人应出具(或当场填写)《鉴定委托书》(司法部规定范本)。委托书应明确载明委托鉴定事项、鉴定具体要求:个人委托鉴定的,还应出具身份证明;个人委托他人代为委托鉴定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属于重新鉴定的,应该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人委托鉴定应当提供真实、充分的建材和样本;委托人应当对提供的建材、样本的真实性负责。需要鉴定人外出提取检材、样本,或需要采取技术措施的,本工作站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外,还要收取相应费用。

三、 受理鉴定

我鉴定工作站收到委托后,对属于我工作站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并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鉴定工作站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部参考范本),并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预收费用(包括鉴定费、出庭费、交通费),结算时多退少补。

四、 实施鉴定

鉴定工作站受理鉴定委托后,会指定本机构中具有执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直接指定鉴定人或需要某鉴定人回避的,应当事先说明。

五、 鉴定时限

在鉴定工作站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并制成司法鉴定文书,然后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送达司法鉴定文书。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会向委托人说明并协商。

六、 鉴定人出庭

鉴定人根据法庭要求出庭,就司法鉴定中的技术问题加收质询和必要的说明:出庭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收取。

七、 其它事项

1、 本工作站及鉴定人对委托方的个人信息、委托事项与鉴定结果一发保守秘密。

2、 鉴定工作站统一对外受理鉴定,鉴定人不直接受理鉴定。

3、 委托人对我工作站的鉴定过程或者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由鉴定人给予解释和说明。

4、 如上程序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