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简介

十堰正德司法鉴定中心,经省司法厅2020年3月20日批准成立,是面向社会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

机构执业范围:法医毒物鉴定(挥发性毒物鉴定,仅做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法医物证鉴定(个体识别、亲缘关系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及相关事项规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规定)、痕迹鉴定(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图像鉴定(图像真实性鉴定),其中法医毒物、法医物证鉴定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需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后方可开始执业。

我中心自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以来,共提供司法鉴定咨询服务1500多人次,共办理案件1000余例,鉴定结果采信率100%,无一例“假鉴、借鉴”发生,也没有出现被投诉、举报现象,为办案机关及时准确地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树立了司法鉴定队伍的良好形象,深受办案机关及当事人的好评。

服务宗旨

本着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严守职业道德、强化服务意识,强化鉴定作风,力争为委托方提供高质量、可信赖的司法鉴定服务,同时为维护司法公正、社会稳定服务。

公正性声明

为贯彻本所鉴定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保证本所鉴定工作的运作符合《检验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鉴定的法律法规、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以保证鉴定活动的质量,保证鉴定结果具有良好的代表性、准确性、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比性,不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鉴定报告。

2、本所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授权范围内的独立鉴定业务。有措施避免本所及内部人员不与其从事的鉴定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有措施保证鉴定工作不受任何不当的行政部门、个人意见、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任何外来因因素的干预,为所有客户提供科学、公正、准确、满意的服务。

3、本所员工决不参与任何可能会降低本所技术能力、判断的独立性、公正性和鉴定诚信度的活动,本所绝不录用同时在两个以上鉴定所从事鉴定的人员。

4、本所鉴定人员不接受委托方及其他与鉴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方任何形式的礼品、吃、请和馈赠,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不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坚持平等公正原则,并依法实行回避。

5、本所承担为委托方技术和鉴定结果保守机密信息的义务,尊重委托方的知识产权,对委托方提供的各类鉴定资料严格保密,决不利用委托方的技术和资料谋取不当利益。

6、本所全体人员格尽职守,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不对任何一方采取歧视措施,并接受各界人士和委托方对本所公正性的监督和检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若有违反以上声明并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监督电话:0719-8888888

十堰正德司法鉴定中心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风险告知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是办案机关为了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者聘请专业人员所从事的一项专门诉讼活动。由于鉴定涉及专业问题,因此有必要将其中的一些情况予以告知和提示:

一、鉴定结论属于证据

鉴定结论是鉴定专家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证据之一。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法官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结论的能力。如果法官不予采信,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官有权启动新的鉴定程序。

二、鉴定结论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

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专业问题,鉴定人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鉴定活动也是围绕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目的来进行的。因此,鉴定结论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与鉴定申请提出方没有必然的关系。

三、鉴定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结论

鉴定人只能根据现有的送检资料和检查情况提出鉴定结论,在没有得到法官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自行调取鉴定材料,也不能采用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要求案件当事人供新的鉴定资料。因此,由于鉴定资料的限制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鉴定结论的提出依赖于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有时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结论。

四、法医学鉴定一般需要检查被鉴定人的身体

法医学鉴定除了需要审查送检的鉴定资料之外,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的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做必要的辅助检查,特殊情况下才实施书面鉴定。有关费用由被鉴定人先行垫付。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五、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

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文书一经发出,不得收回。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被鉴定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只能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来解决。

六、鉴定费的承担

司法鉴定需要交纳有关费用,司法鉴定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鉴定实际支出费,都属于垫付,鉴定费用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法官及其他有关办案人员在审理案件或办理案件时一并决定。

七、鉴定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的风险

委托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的鉴定材料,并不得暗示或强迫鉴定机构、鉴定人做出某种特定鉴定结论;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委托人负责。

八、不配合鉴定的当事人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后果的风险

国家权力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如果当事人不配合鉴定,导致无法作出司法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机构将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配合鉴定的当事人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回避制度

一、本机构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二、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三、出现上述法定回避情形时,可以通过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决定回避三种方式实现鉴定人的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由鉴定机构决定;应当回避而没有自行回避,具有申请回避权的人员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时,鉴定机构可以决定该司法鉴定人退出该项鉴定活动。

四、委托人对本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