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新规: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
近日,司法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中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人”等情形。
司法部表示,现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称《通则》)自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随着司法鉴定工作不断发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出现了重复鉴定较多、因鉴定程序问题提起投诉较多等新情况、新问题,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
近日,司法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中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人”等情形。
司法部表示,现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称《通则》)自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随着司法鉴定工作不断发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出现了重复鉴定较多、因鉴定程序问题提起投诉较多等新情况、新问题,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